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6-03-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中文本结构、文字表达等技术层面事项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目的明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便于理解和遵守、宣传和执行;

(二)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层次清晰,注重对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不得与上位规定相抵触,不得简单照搬上位规定条文;

(三)内容明确、简便易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格式规范,尽量采用条文式表述,个别不适宜条文式的采用段落式表述;

(五)语言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行业语言表述习惯和规章制度制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本规范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建章立制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基本结构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第六条 规章制度名称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

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则》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适用范围,“规章制度管理”为规范事项,“规则”为基本体例。

(一)规章制度的基本体例,是指规章制度的体裁、结构,主要有“章程”“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

1.对组织(社团)内容的组织规程(如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机构等)及活动规则作出的基本规范和纲领性文件,称为“章程”;

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2.对某一方面工作或专门问题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规定”;

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管理规定

3.对程序性活动作出的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规则”;

示例:《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4.对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所作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一般称为“办法”;

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为贯彻实施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全部内容或某一方面、某一条内容作出的细化、解释或说明,一般称为“实施细则”。

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项目制预算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于确需立即制定但又尚未成熟的规章制度,名称中可以在基本体例前冠以“暂行”或者在基本体例后加注“(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试行”侧重于强调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示例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贷款贴息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示例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除以书名号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外,规章制度名称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七条 规章制度名称之下可添加题注,作为对标题的注释和说明。题注主要用于说明审议通过情况、通过日期等程序性信息,不宜承载实体规则。必要时还可写明修订通过情况。

示例:(2026年第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总则位于规章制度的第一部分,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要素。

第九条 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成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规则要求与措施、程序规范、责任等。分则内容可根据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对象特征等选择设置。

分则各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一般按照逻辑顺序、事项的重要程度、行为步骤等,以递进方式或者平行方式排列,逐条进行表述。

第十条 附则位于总则和分则之后,是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包括其他说明、解释权属、实施(生效)时间等要素。

第十一条 附件是规章制度的附加部分。制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正文之后列附件。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篇幅较长、相对独立的文字资料、图表、图形、数据、名单等,可以设置附件。


第三章 结构单位规范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结构单位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制定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内容与篇幅长短选择设置。学校各级规章制度一般设章、条、款、项。

第十三条 条文数量较多、内容层次复杂的规章制度,可以分章表述。设章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当有三章内容,每一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除附则一章外,每章条文数原则上不少于两条。

章应当有标题,能够概括本章内容或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有多项内容的,最后两项用“与”等词连接。

每章的标题另起一行居中,第一章为总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一章 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内容,标题表述为“第×章 附则”;分则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设若干章。

第十四条 节只能在规章制度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在内容构成复杂,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规范的章之下可以设节,节隶属于章。

每章中节的标题另起一行居中,序号以“第一节”“第二节”等序数形式独立排列。

第十五条 条是规章制度最重要、最常用的结构单位。

每一条文内容都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一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条文的序号以“第一条”“第二条”等序数形式分段连贯排列。

第十六条 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

一款内一般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款中。

款在条文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

第十七条 没有分款的条,或者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列举时,可以设项。

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款中的一层意思。

项的序号以“(一)”“(二)”等序数形式分段连贯排列。

第十八条 项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表述方式与项相类似。

目的序号以“1.”“2.”等序数形式分段连贯排列。

第十九条 同一章的条文以及同一条文的款、项、目,应当按照一般到特殊、抽象到具体、共性到个性的顺序排列表述。

第二十条 不分章节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相当于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中间各条相当于分则。


第四章 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第二十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

规章制度正文的第一条,先表述制定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据,一般表述为“为了……,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示例: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一)制定目的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表述。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直接表述为“为了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包括上位依据和事实依据。

1.上位依据主要指制定本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位层级规章制度。直接上位依据按照位阶从高到低排列,一般不超过三项,且应为最直接、最核心的依据其余上位依据可以在其后以“等……”表述。引用上位依据时应同步核对文件全称、文号、制定机关、现行效力状态,避免出现文件名称与文号不对应、依据已失效或更新未同步的情况。

2.事实依据主要指实际情况,表述为“结合……实际”。

(三)创制没有直接上位依据的规章制度,可以只表述制定目的但建议同时写明学校治理需要或相关政策依据,以体现规章制度制定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条款

(一)适用范围表述的内容较多、句式较长的,一般表述为“……,适用本××”;内容简洁、句式较短的,一般表述为“本××适用于……”。

示例:学校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缴销)、销毁,内部票据的监(印)制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票据管理细则》第一章第五条)

(二)适用范围需要排除部分事项的,一般在适用范围之后直接增加表述“但是……除外”,或者另款增加表述“……,不适用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事项的,在适用范围后另款规定。一般表述为“……,适用本××有关规定”。

规章制度名称或者定义已经明确适用范围的,或者实施性规章制度未改变上位依据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的,一般不对适用范围作专门表述。

第二十三条 定义条款

对于规章制度中贯穿始终的基本概念、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专业术语,如果不予定义可能引起歧义或者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定义性解释,表述为“本××所称××,是指……”。

示例:本规则所称学校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则》第一章第二条)

(一)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基本概念,一般放在制定目的与依据条文之后进行定义。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条款之后进行定义。

(二)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款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款中定义。

(三)涉及多个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术语,一般在附则中或者正文末尾单设一条进行定义。

(四)上位依据已经定义的概念,不得另行界定,一般也不重复界定。

(五)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第二十四条 基本原则条款

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本规章制度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准则,表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位于规章制度总则的最后部分。

示例: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学规律、服务立德树人、提高培养质量”的基本原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条款

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的表述,一般位于规章制度分则的开端部分。

(一)机构名称的表述

1.在规章制度中合并表述机构或者表述不特定机构时,一般抽象表述为“××部门(机构)”。

2.在规章制度中单独表述具体机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名称过长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正文首次表述全称时在其后以括号注明简称,后文都使用该简称。机构的简称应当按照规范使用。

示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

(二)机构职责的表述

机构职责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表述,也可以分项具体列明。

1.涉及一个管理机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

2.涉及多个管理机构,应明确牵头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别表述“××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示例:转入转出专业(类)实行双向选择,由转入专业(类)所在学院择优录取。本科生院负责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的审核以及对整个调整修读专业(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院应制定本院调整修读专业(类)的实施细则,同时承担本学院调整修读专业(类)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调整修读专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3.涉及多个管理机构,需要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协同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工作”,另条(款)表述“××××××等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条款

(一)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禁止……”“××不得……”等;

(二)规章制度中规定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一般表述为“××应当……”“××必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三)规章制度中允许或者授予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可以……”“××享有……权利”“不受……干涉”等;

(四)规章制度中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倡导性规范,一般表述为“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第二十七条 责任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规定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的对应责任,一般在分则的最后部分进行表述。规章制度中一般不对法定责任作出重申性表述。

(一)规章制度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集中规定在一章。规章制度不分章的,有关责任的内容一般置于实施生效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二)责任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一般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规章制度规定多种责任的,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表述。

(五)规章制度中应当避免使用“罚款”“罚金”等具有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性质的表述。但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可以规定“赔偿损失”“追回违规所得”等处理方式。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优先采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符合教育管理特点的表述。

规章制度涉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问责等,应与学校现行干部人事、学生管理、师德师风等制度衔接,避免自创处理种类。

第二十七条权益保障条款提示

规章制度中涉及资格认定、结果评定、限制措施、待遇调整等对相对人权益有直接影响的事项,建议同步设置告知、说明、异议、听证或申诉等程序性保障条款,以体现程序正当和权利救济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说明条款

其他说明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附则的开端部分。

(一)确实需要由实施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有关××,由××参照本××另行制定”。

示例: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对规章制度实施前的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过渡性安排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本××公布前已经……的××,仍按原××执行;本××公布后,过渡期为×个月,过渡期后××一律按本××执行”。过渡性条款只涉及某章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或者条文中规定。

(三)对于不宜直接纳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且确有必要参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事项,可以单设参照适用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参照本××执行”。

示例:外聘教师和兼职导师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优先适用本规章制度的,可以单设条文予以规定,一般表述为“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示例: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属条款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解释权归属,一般授权制定单位负责解释,表述为“本××××负责解释”。

解释权仅限于对条文含义的说明,不得通过解释的方式变相修改规章制度内容。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遵循制定程序。

示例: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三十条 实施(生效)时间及相关内容条款

(一)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表述为“本×××××日起施行(生效)”。实施(生效)时间一般写在解释权属条款之后。

(二)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当设置暂行或试行期限的条款。该条款可以单独设置,表述为“本××的施行期限为×年”。也可与施行时间一并表述,表述为“本×××××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年”。

(三)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名称有变化的,应当紧接在实施时间之后作出废止原规章制度的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规章制度的文号,表述为“本×××××日起施行,原《××》(文号)同时废止”。

示例: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党字202065号)同时废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则》第四十条)


第五章 语言表述规范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语言应当采用现代汉语词汇,避免使用生僻词、模糊性修饰词和口头用词,避免使用夸张、比喻、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以及宣言性、论述性语言,尽可能减少专业用语。如确需使用专业用语,应当保持含义明确、前后一致,必要时在首次出现时标注通俗解释。

示例:规章制度中涉及学校名称时,应当使用“学校”这一规范表述,避免使用“我校”“本校”等口语化或非正式称谓。

第三十二条 同一规章制度中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汇表述,使用的句式和表述方式应当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 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原则上用汉字数字表述。

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规章制度条文中“目”的序号等,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在保证同一制度内同类表述一致的前提下,若特定语境下阿拉伯数字更简洁,可优先选用,但需全文统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政策研究与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供各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参考使用,不直接作为制度效力认定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